法律分析:
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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