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证的,不需要离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要想解除同居关系,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协商失败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一、事实民法典院会怎么处理
对双方在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事实婚姻的,会按照合法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即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依法判离。如果在这之后,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没办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二、未婚同居是什么意思?
未婚同居的意思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居住的行为,未婚同居的关系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向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不会受理。但是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三、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需要办理公证吗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但是,如果当事人需要得到一种保证,则可以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后,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公证了终止同居协议书后,财产分割是有确定性的。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提起诉讼,提交解除同居协议,将参照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来作出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