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接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补充新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补充新证据取得需提交哪些材料
1、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欲提交补充新证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直接向人民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
2、《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证据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如何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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