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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五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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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人民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判五年缓三年就是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有三年的考验期。在这三年考验期内不违反规定,考验期期满后,就不需要再继续执行五年有期徒刑,如果三年内再次犯罪就要执行五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加上再次犯罪的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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