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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来源:融仔情感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满足实名、证实第三者身份、内容表明对方有过错的条件。且必须确认微信使用主体为当事人双方,并保证获取记录的合法性。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被支持。

法律分析

是的。但证据搜集的难度较大。聊天记录当证据需要实名,能够证实第三者的身份,并且聊天记录的内容能表明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才能认定对方有过错。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如何评判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评判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确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经过合法渠道获取。其次,需要考虑聊天记录是否与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直接相关,能否证明某一方的过错或对子女的不良影响。此外,聊天记录的时间、地点、参与者等信息也需要被考虑。最后,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聊天记录的可信度和重要性,判断其证据效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评判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评判离婚案件中的聊天记录证据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合法获取途径、与争议焦点的直接相关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聊天记录的可信度和重要性,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评判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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